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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便民服务来源:新莞人门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00]41号

颁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000七月十七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东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核、决定,并委托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仅限于本市地域内,且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属购房的,自筹资金须达到购房款的30%以上,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借款人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必须具有合法证件并手续齐全;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提供资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债券、存款单等)质押;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优先受理,已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前不予办理再申请贷款。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的2倍;

(二)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购房贷款额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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