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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中国可能出现解雇高潮
作者:佚名    便民服务来源:《新闻晨报》、《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0    

虽然距明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尚有4个月的时间,一些雇主为了避免与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已经陆续裁员或者解雇雇员。有劳动法专家呼吁,要警惕中国在2007年底前出现裁员和解雇的高潮。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浦东新区某公司多名员工日前集体向工会反映,他们受雇于该公司3年多,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近来,管理方屡屡找他们的麻烦,目前已经有8位员工被陆续辞退。据《南方都市报》报道,9月12日,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不同学校的十余位代课老师致电该报,称他们被解雇。其中,深圳龙华中心小学5位代课老师都在8月15日那天接到辞退通知,而他们受雇于该学校的时间平均达15年。来自校方的解释大致相同:教师队伍要不断优化,由于岗位有限,部分年龄大、资质不符合条件的代课老师,都将不再续聘。

不过,据记者了解,龙华中心小学的罗慧珍老师是一位优秀的教师,在任教10年间,她获得的各种奖励的证书合在一起高达30多公分。据记者了解,近来被裁减和被解雇的雇员有如下几种情况:受雇时间较长但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受雇时间较长、年龄较大;与雇主签订有?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每年需要续签。

一些劳动法专家认为,近来一些雇主的裁员和解雇行为与明年元旦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20条);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4条第(5)款),而目前这种情况出现时,雇主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上述规定,导致近来雇主裁员和解雇行?的直接原因应当是避免与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避免在未来合同到期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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