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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部门的职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凤岗司法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1    

  一、综治部门: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对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地区安置帮教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地区做好对服刑在教人员访问和服刑在教人员在刑释解教时的接回工作;加强地区与监所的联系,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及其家庭的情况,做好相关工作;了解、掌握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承担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公安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控制工作;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四、检察院: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人员在其刑满释放时,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五、劳动部门:配合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开展就业政策教育、技能培训和择业咨询;协助地区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对有就业愿望,但暂时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

  六、民政部门:鼓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暂无能力自谋职业、生活无着落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救济。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七、工商部门:对于申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予以登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就业基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八、地方税务部门:对过渡性安置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九、工、青、妇、青保、老干部局等部门: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帮教志愿者开展对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实际问题。九、街道、镇:做好"必接""必访"工作,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登记建档,建立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做好"必知"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必帮"工作。

文章录入:xiaohong    责任编辑:xia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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