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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母身亡 “法援”助子索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凤岗司法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7    

2006年6月10日,谭某驾驶的中型客车正从在从深圳往塘厦方向超车道行驶,正好前面刘某在翻越中间护栏横过东深公路凤岗镇供电大楼路段马路,由于事发突然,谭某驾车刹车制动不及,客车头部与刘某身体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6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对此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谭某驾车上路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在确保安全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刘某翻越中间护栏横过公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谭某和刘某在此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后发生后刘某的儿子何某(四川籍新莞人)多次与驾驶人谭某及车主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家境贫寒的他也无力进行法院诉讼。后来何某通过通过凤岗广播电视台、《侨乡之声》报纸得知,凤岗镇新成立了法律援助办事处,类似他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来进行法院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于2006年11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准备好案件的相关资料和经济困难证明来到凤岗镇法律援助处。凤岗镇法律援助办事处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该案件相关情况和资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现场受理了何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专门委派办事处虞律师免收法律服务费,开展该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经过四个月的漫长等待,该法律援助案件于2007年3月经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如愿以偿获得驾驶人谭某、车主张某及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多元。

文章录入:xiaohong    责任编辑:xia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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