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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凤岗司法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复习内容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4、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5、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障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6、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

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女性。

8、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女干部,并按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有计划地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9、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性条件或者对女性提高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有困难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帮助。

1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2、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

13、用人单位在录用、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妇女,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妇女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妇女的退休待遇。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14、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企业逐步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

15、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条件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当地妇女进行妇科疾病的免费普查。

16、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障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8、用人单位不得以男职工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与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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