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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与收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1    

管辖

1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2、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3、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现我处的收费严格按粤价(2000)150号文的标准收费。具体如下:

东莞市物价局监制

投诉电话:2222699

东莞市公证处收费公示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一、证明法律行为 以一公证事项为单位。 粤价[2000]150号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标的额(下同)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
500001元至5000000元 0.25%
5000001元至1千万元 0.2%
10000001元至2千万元 0.15%
20000001元至5千万元 0.1%
50000001元至1亿元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 1%
备注: 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粤价[2001]323号)
文章录入:xiaohong    责任编辑:xia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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