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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的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1    
  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凡是书面提出申请的都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薄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需公证的文书,是当事人需要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的文书,如合同、协议、遗嘱、结婚证书、毕业证书等,文书应提交原件,合同、协议、遗嘱等可提交草稿,法定机关判发的证书应提交正本及复印件;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申办房产赠与公证,赠与人应提交所赠房屋的产权证书,转让专利和技术,提交专利证本等;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这是根据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类别不同而要求特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果办继承公证应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间的关系的证明等;申办经济合同公证,应提供营业执照。 

  二、受理
  《公证程序规划(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
   规定重点审查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资格是否合法,有无遗漏其他当事人等。
  (二)审查当事人的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享有与申请公证事项相适应的权利、有无欺骗、弄虚作假、乘人之危等情况。
  (三)审查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其中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事实、齐全,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善,签名印章是否属实。其次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弄清真相。
   审查的方法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和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公证机关经过全面认真地审查,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条件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各类公证,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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