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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协议类公证-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1    

★ 授权委托书公证

    1、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1)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③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以拟授权委托书);
    ④涉及授权事项的资料;
    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同意书;
    ⑥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办理法人受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关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③受托人到公证处提供身份证明,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公证处必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及同意书。

    2、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办理个人授权委托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①申请人是国内公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人员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国外人员提供护照。
    ②涉及授权事项的资料。
    ③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以拟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同意书;
    ⑤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其它材料。

   (2)办理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供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应由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

文章录入:xiaohong    责任编辑:xia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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