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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管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凤岗司法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5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管辖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和各个调解委员会之间受理和调解纠纷权限上的分工。民间纠纷发生以后,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与要求、纠纷的性质和涉及面的大小,及时确定纠纷管辖,落实调解人员,对确定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职权范围,避免相互推诿,防止纠纷激化有重要意义。也便于纠纷当事人明确到哪个调委会申请调解,防止其到处奔忙,“告状”无门。 

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纠纷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是确定管辖的前提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调解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纠纷,调解委员会无权调解。对那些正在发生,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民间纠纷或其他纠纷,无管辖仅的调解委员会应在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的同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处理。对久调不决的疑难纠纷,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又反悔的,可告知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处理或起诉的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 

(2)便利群众和便利调解是确定管辖的出发点。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为人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这就决定了它的管辖应当实行便民利民的原则。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管辖一般以当事人住所地或纠纷发生地为标准划分。这样,既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参加调解,又便于调解组织迅速及时地查明纠纷真实情况,调解达成协议后,也便于协议的履行。 

(3)确定调解管辖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当事人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管辖,有时会遇到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区,涉及数个、数方当事人等复杂情况,在确定这些纠纷管辖时,要经过双人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有时还需要两个或者多个调解委员会共同协商,根据纠纷情况,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权,或由有管辖权的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实践中,很多地方成立了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这是为了及时发现纠纷,迅速排解纠纷所形成的一种相互配合、分工负责、上下一体的调解网络,不能作为划分调解纠纷管辖的依据。

文章录入:xiaohong    责任编辑:xia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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