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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规定
作者:佚名    侨乡频道来源:故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8    

    1984年民政、国务院侨办曾发出过通知,通知规定如下:

  凡是华侨比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下,在侨乡,或选择交通方便、接近侨乡的适当地点,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 筹建若干“华侨公墓”,做为安葬华侨骨灰的场所。

  所需投资由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筹集,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收费价格要合理,不得搞商业性营利活动,不得任意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港澳商人和外商在内地合作经营墓地;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的,应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华侨本人遗愿或亲属的要求,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的公墓和有关安葬事宜。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准许在故里安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可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华侨回国安葬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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