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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新认定条件出炉 优惠从1月1日起计算
作者:佚名    企业频道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8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终于出台,获得认定后的企业将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指引》(下称《指引》)。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制定,4月14日已经下发各省市相关部门。  

    优惠从1月1日起计算 

    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5+1地区”(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定期税收优惠。  

    “此次《办法》和《指引》的出台,简化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而且将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入《指引》,这是一大突破,说明了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认为。 

    尽管《办法》现在才出台,但实施时间确定为2008年1月1日,这意味着根据该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  

    简化认定程序 

    刘桓表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简化是本次新办法亮点之一,充分体现了相关部门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办法》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则组成本地区的认定管理机构(下称认定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和监管工作。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刘桓还透露,国家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他说:“虽然有些企业没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公司的一些环保节能及相关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减税项目。类似的文件会在近期出台。”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要持续进行新科技研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其中,近三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的要求按照企业规模不等分几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亿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亿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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