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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女大学生持棍殴打女同学 逼学狗吃食喝尿
作者:佚名    新闻频道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1    

  同一宿舍的五个女孩,其中四人对另一女生大打出手,私设刑堂,采取种种极端、下流、残忍的手段侮辱这名女生,而这么做仅因怀疑该女生背后说她们坏话。近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四名被告人管制两年或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王某、于某与被害人李某都是山东某职业学院一年级同宿舍女生,四名被告人怀疑李某曾说过她们坏话,挑拨她们之间的关系,决定教训一下李某。

  2007年12月2日晚9时许,李某刚回宿舍,四被告人即质问李某为什么说她们的坏话,还未等李某解释,四人便扒光李某衣服,用拖把棍轮番殴打李某,直至把木棍打断。然后王某、张某把火腿肠、果冻扔到地板上,让李某学狗吃食。李某吃完后,王某某把事先准备好的掺有味精的可乐、啤酒让李某喝,并说可乐加味精可以做春药。后来又让李某喝尿,李某喝完后,张某说李某的胸部很大能夹住扑克牌,于是王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扑克牌,王某某让李某把扑克牌放在胸部中间,牌掉了下来,然后再放上,一直折腾到凌晨两点多。四被告人玩够了,让李某赔礼道歉并叫了姐姐,这才罢休。

  次日,李某在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07年12月10日、2007年12月11日,将四名被告人传唤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打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申请对王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有一定的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王某、张某各管制一年,判处于某管制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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