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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佚名    新闻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8    

一、电动、汽油助力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

    (一)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
         3、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4、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5、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
         6、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
    (二)汽油助力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
         1、气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毫升;
         2、整车净重应不超过40公斤;
         3、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
         4、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认定

    (一)不符合电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六项中的任何一项的,认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不符合汽油助力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四项中的任何一项的,认定为超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视为机动车中的摩托车。

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汽油助力自行车的处理。

    对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视为机动车中的摩托车,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规有关机动车交通违法的规定处理:
    (一)无证驾驶的,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驾驶无悬挂号牌车辆的,罚款100元,记3分;
    (三)驾驶或乘座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的,罚款200元,记2分;
    (四)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200元,记2分;
    (五)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格处理。

四、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按“非机动车未依法上道路行驶”,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未能当场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按“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扣留车辆。
    (三)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对驾驶人处罚款20元。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具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驾驶人处以20元或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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