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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举报车辆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节选)
 
作者:佚名    政务频道来源:凤岗镇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7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举报车辆非法营运,加大对车辆非法营运查处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东府办)[2007]78号)和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东治摩)[2008]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我镇设立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治摩联合执法队,电话:87516110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非法营运,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讯地址;

    (二)举报入主动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证,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举报的非法营运经查证,情况属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非法营运者送达违法违章通知书,并按照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客车(俗称蓝牌车)奖励2000元,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奖励200元,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奖励1 0 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非法营运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为查处同一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必要帮助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奖励证明到镇财政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被委托人应持有奖励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8月31日。

凤岗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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